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131991********,布依族,中专文化,遵义**有限公司职工,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镇**村,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栋**单元**。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伙同其丈夫王某乙(另处理)利用手机软件“麻友圈”、“乡聊”等网络工具,招揽他人以打手机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1202元人民币。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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