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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盗窃案)_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4********,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镇**村**路**号,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经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王某乙驾驶甘E*****号货车去静宁县送完纸箱回家途中,与在山中挖蝎子的王某甲、王某丙汇合后,在秦安县**镇**川盗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水稳布13张,行至天平高速**隧道附近,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秦安县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13张水稳布的总价值为2593.5元。

三被不起诉人赔偿被害单位损失18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单位职工黄某某赔偿车玻璃损失1800元,王某乙对黄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其系初犯、偶犯,退还了被盗物品,就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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