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41号
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5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住甘肃省永靖县**乡**村**社**号,农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永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唐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2 月,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区因占永靖县**乡**村1、2、3 社集体土地,给村上予以经济补偿。经**村村两委,党员大会决定了分配补偿款的方案。因王某甲、王某乙等部分村民对村上决定的部分方案(已出嫁但户口还在本村的妇女不予补偿)不满。2019 年3月3l日晚王某甲电话李某商量次日去堵**沟和**沟的道路(**沟和**沟的两条路是甘肃建投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区卡车拉沙的必经之路)两人商量好由李某某去堵**沟的路,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去堵小沟的路,王某甲通过微信给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等人通知堵路计划。
2019 年4月1日早上8时许,李某某叫上了邻居唐某某步行到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区某沟路口,两人坐在路上将道路堵住,导致30辆拉沙车无法进出,堵路时间为9小时,后经民警劝阻,二人离开。
2019 年4月1日早上8时许,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乘坐王某乙驾驶的小轿车来到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永靖县矿区**沟路口,采用小轿车停在路中、在道路中放置油桶等的方式将道路堵住,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进出,期间经出警民警多次劝阻,王某某自行离开,其余四人拒不离开还将道路围堵,后被出警民警强制带离现场,堵路时间长达9 小时。致使该处交通堵塞,车辆无法通行,围堵车辆58 辆。
上述道路被堵,给甘肃**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区造成各项损失共计57330元,同时堵路影响其他车辆出入,围堵车辆88 辆,车辆损失35200元。共计92530元。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唐某某在民警劝阻后,及时离开现场。同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甘肃建设矿业有限公司永靖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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