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乙,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5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高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高中文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高县第**届委员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住宜宾市叙州区**局**宿舍,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高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得知位于高县来复镇修宜彝高速要征地拆迁,因自己不符合拆迁条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了从中获取利益,便联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来复镇政府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得知最低要60个平方的房屋才可以享受拆迁安置政策。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杨某某找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共谋,将王某乙修建的房屋中的65平方虚构为王某甲出资修建,并由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出具情况说明(另达成一口头协议,65个平方的建筑物补偿费归被不起诉人王某乙,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得到人头安置费用后再给被不起诉人王某乙1万元的好处费)。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将情况说明交到来复镇政府,骗得拆迁安置费5.02万元。
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王某乙、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书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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