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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王某乙等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55********,小学文化程度,原“粤**”船船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镇石城大道**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大铲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广东莞泰律师事务所王世晓、练智峰律师。

本案由大铲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粤**”船承租人王某甲(另案处理)雇请犯罪嫌疑人王某乙、王某丙等人从事往来港澳运输货物业务,经营过程中,利用“粤**”船往来港澳运输货物便利,指使王某乙负责联系香港送货方和大陆接货方,指使王某丙给船员派发走私劳务费,采取夹藏方式多次走私货物入境。

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经人介绍担任“粤**”船船长,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驾驶该船行驶至香港油麻地码头停靠至一艘不知名趸船附近,王某乙联系趸船上人员从趸船吊装夹藏有燕窝、鱼翅、化妆品、手表等箱装货物的货柜到“粤**”船,船上人员王某乙、王某丙、曹某某、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将箱装货物从货柜卸下,随后趸船人员将货柜吊离,船长曹某某迅速将船驶离。航行中,王某乙、王某丙等人私自打开船上GLDU5057930货柜封志,将上述箱装货物迅速搬入该货柜内,关闭货柜门并重新粘合货柜封志。2020年6月9日,大铲海关对由香港进境前往三水新港的该“粤**”船(航次号:519402006070)进行登临检查,在该船GLDU5057930集装箱内查获夹藏的燕窝、鱼翅、海参、鹿尾、化妆品、手表等货物一批,并查获上述犯罪嫌疑人。经鉴定,上述涉案走私货物货值共计人民币3618061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892955.13元。2020年6月12日,大铲海关将该案船舶、人员及相关资料移交大铲海关缉私分局。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由大铲海关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大铲海关缉私分局扣押曹某某持有的手机由该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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