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21969********,汉族,初中文化,五大连池市风景区**林场**,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风景区**居民委,住五大连池市**楼**单元**室。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谭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五大连池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王某甲在经营砂厂期间欠冉某某砂石款两万余元并出具了欠据。后王某甲同意将其塑钢窗厂旧设备抵给冉某某。同年10月一天,冉某某将该设备卖给苑某某,苑某某将设备拉走后(后冉某某将此设备以1.6万元卖给苑某某),王某甲纠集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谭某某在五大连池市**厂西侧大墙路口处找到冉某某索要欠条,争执中王某甲打了冉某某一耳光,赵某某与王某乙持刀威胁,恐吓冉某某交出欠条,被谭某某拉开并劝冉某某交出欠条。后王某甲让李某某开车带冉某某去冉某某砂场将欠条取回。
经本院审查认为,五大连池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方间债务关系是如何形成的,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存在存疑,且所争议的欠条已灭失。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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