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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耿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刑诉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9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15天,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2019年9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8日22时许,在民权县**镇**村**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酒后无故辱骂耿某某,继而双方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王某某将耿某某、耿某甲打伤,经鉴定:耿某某左足部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耿某甲左上臂之损伤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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