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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黄某甲寻衅滋事案)_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琼中检一刑不诉〔2020〕Z2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600361985********,黎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住琼中黎族苗族自治****村委会**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赖朝荣,海南顺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2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王某甲以及黄某乙等人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黄某甲家中饮酒,期间黄某甲与黄某乙从黄某甲家走出门口处看见被害人王某乙,黄某乙便向王某乙索要香烟,王某乙将口袋里的半包香烟递给黄某乙后,黄某乙又向王某乙索要钱购买香烟遭到王某乙拒绝,黄某乙便动手殴打王某乙,黄某甲见状后也动手殴打王某乙,王某乙便跑往**村黄某丙家方向,黄某甲、黄某乙便持钢管追打王某乙,王某甲听见动静后也出来追赶王某乙,王某乙被追赶至黄某丙家躲藏后,黄某甲、王某甲便返回王某乙停放摩托车处,随后黄某甲使用铁管打砸王某乙的摩托车,王某甲使用锄头打砸王某乙的摩托车,王某甲发现王某乙的摩托车油箱被打漏油后,便使用打火机将王某乙的摩托车点燃,造成王某乙的摩托车以及摩托车上运载的鸭毛、鹅毛被烧毁。经鉴定,王某乙被烧毁的摩托车价值为1008元,被烧毁的鸭毛、鹅毛价值为990元。

另查明,黄某甲、王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赔偿王某乙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王某乙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且王某甲系初犯、偶犯,该案发生于2006年,其后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社会危险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李少杰         

                          检察官助理:张吉润         

                          书  记  员:周桐宇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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