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59********,黎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海南省**中学保安,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五指山市**农场**队宿舍**号,住该处。因涉嫌盗窃罪,经五指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3日中午,黄某甲(已被提起公诉)联系牛贩子黄某乙、林某甲称其家里有牛需要出售,黄某乙、林某甲等人便骑着摩托车找到黄某甲。后黄某甲让其两人帮她找牛群,黄某乙、林某甲等人找到牛群后,告知黄某甲牛群的位置并叫其过来指认要出售的牛。黄某甲让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开摩托车送其到该处后,黄某甲走进果地指着牛群中一头块头大、未剪耳朵的黄牛称这是自家要出售的。双方便商谈黄牛的价格,最后达成10400元的价格出售该黄牛。当天下午15时许,林某甲等人抓到该头黄牛,又打电话让黄某甲过来辨认该头黄牛,黄某甲、王某甲确认需要出售的黄牛就是该头黄牛后,林某甲将现金人民币10400元购牛款支付给了黄某甲,后林某甲等人将该头黄牛运至五指山市食品公司屠宰场准备屠宰。当天晚上20时许,被害人陈某甲得知有一头黄牛被黄某甲、王某甲卖至五指山食品公司屠宰场后便去屠宰场辨认该头黄牛,发现该头黄牛就是自家黄牛。被害人陈某甲报警后,黄某甲将卖牛款返还林某甲,该头黄牛由被害人陈某甲牵回家。经五指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头黄牛价值为人民币11000元;经鉴定,该头黄牛DNA与被害人陈某甲家的母牛DNA具有生物学亲子关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林某甲、黄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陈某甲陈述;
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黄某甲供述和辩解;
5.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估价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辨认人员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代 检察 长:石秀莲
检察官助理:刘名文
2021年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