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31972********,汉族,大专文化,磐石市**监理公司**经理,住吉林省磐石市**花园**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同年5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王某乙(已不起诉)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刘某某(在逃)在吉林省磐石市在参与2016年黑石中心校建设工程和2017年官马中心校建设工程竞标过程中,为了达到中标目的,伙同并指使被告人李某甲借用磐石市建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宇建筑有限公司、吉林市彤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磐石市龙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资质,采取统一支付保证金、统一研究制定投标总价等方式进行串通报价,进行围标。被告人李某甲于2016年黑石建设工程招标前联系各个围标公司并让王某甲以不同的投标总价按照其要求在同一时间,为同一建设工程采取使用不同电脑的方式制作竞标标书三份;李某甲又于2017年官马建设工程招标前,联系各个围标公司并让王某乙以不同的投标总价,按照其要求在同一时间,为同一建设工程采取使用不同电脑的方式制作竞标标书三份。王某甲、王某乙在明知李某甲授意其二人以不同的投标总价制作标书法人情况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后,仍为其分别以每份标书5000人民币的价格制作标书三份,收取好处费15000元人民币。经查黑石中学工程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8614600元,官马中学工程中标价格为人民币18643787元,两项工程中标总价为人民币37258384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主动向本院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供述:2016年时,李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时间没有,想让我给前面所讲的三家公司制作三个标书,我就答应了,李某甲给我提供了制作标书所需要的所有相关材料,技术标书工程预算总价是李某甲告诉我的每家公司分别报价多少钱。李某甲将纸质的标书和光盘给我后,我将光盘放进我的电脑里,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固定格式,填上相关资料。做完这些工作后,需要将电脑上制作完的电子文件,生成投标书,但是生成投标书时,需要投标公司专有的一个“密码锁”,类似U盘的东西,只有插上这个密码锁,才能在电脑上生成电子版的投标文件(标书),并且不能再同一台电脑上生成几家投标公司关于同一个工程的投标文件,否则的话就视为“围标”,将标书废除了。李某甲在给我招标文件的时候,一起将这三家公司的“密码锁”也都给我了,我做完电子版标书后,就分别用我自己的两台电脑,插上密码锁,生成了电子版标书,建兴公司的标书,我是在他们公司的电脑上生成的。生成完电子版的标书后,我就找了一家复印社,在那里打印出了纸质的标书,然后在磐石市教师进修学校院内的一个印刷厂装订成册的,当时三家公司大约是每家三套纸质标书。做完标书后我将纸质的和电子版的标书都交给李某甲了。每家公司制作标书的钱是伍仟元钱,一共是一万五千元钱,是过后李某甲给我的现金。
二、证人证言
1、杜某某证言:刘某某同李某甲事先同彤辉公司协商借用彤辉公司资质,并以彤辉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中标,后以彤辉资质实际承建工程,李某甲通过梁玉春联系彤辉公司竞标联系魏某某。
2、牛某某证言:刘某某在承建黑石中心校工程和官马中心小学校工程中,均联系四家和五家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围标,由其将钱款转账至刘某某所联系的公司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的具体情况。
3、齐某某证言:官马中心校工程实际施工方是刘某某。
4、曹某某证言:刘某某借用建兴公司名义投标竞标黑石中心校和官马中心校工程,后中标黑石中心校工程,由刘某某实际施工建设,保证金是刘某某会计转账给其公司,李某甲具体联系其公司人员办理投标事宜。
5、赵某某证言:刘某某借用龙泰建筑公司名义投标竞标黑石中心校和官马中心校工程,未中标,保证金是刘某某出钱,李某甲具体联系其公司人员办理投标事宜。
6、边某某、李某乙、魏某某证言:证实“光哥”(杜某某)联系借用彤辉公司名义投标竞标官马中心校工程,后中标,实际由光哥施工承建。投标保证金是光哥转账给边某某账户,边某某转给彤辉公司账户,在转给招标公司。
7、李某甲证言:李某甲受刘某某指派,联系围标公司,提供投标数据,并联系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分别制作三份投标标书,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并最终由其联系的公司中标的具体经过。
8、金某某证言:黑石中学项目招标具体过程。
9、史某某证言:兴旺公司经理孙某某联系其,参与官马工程投标,标书及投标保证金均由他人制作和支付。不认识李某甲和刘某某。
10、韩某某证言:证实官马工程招标及工程中标情况,正常招标。
11、孙某某证言:有朋友找其,以兴旺公司名义投标参与官马工程投标,未中标。
12、武某某证言:黑石中心校建设工程招标建设过程,磐石建兴建筑公司中标,实际施工人是刘某某。
13、张某某证言:刘某某通过李某甲借用鑫宇公司名义投标官马和黑石工程,未中标,投标保证金由刘某某支付。
三、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3份、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自然信息、到案情况。三人均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本案立案前2019年3月30、31日对三人以询问证人方式进行了询问。结合对三人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三人在公安机关将其作为证人进行一般性排查过程中,已经如实供述所有行为,因此均构成自首。
2、黑石工程的闲置校舍拍卖材料、关于黑石学校教学楼和宿舍楼招标情况的说明:工程要求中标单位实际购买闲置校舍。黑石校舍由刘某某购买。
3、官马、牛心、黑石工程项目招投标材料:两工程具体招投标过程。牛心项目刘某某的围标公司未中标,官马是彤辉公司中标(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有24家),中标金额是1864万余元。黑石是磐石市建兴公司中标(实际参与投标的公司有16家),中标金额是1861万余元。
4、彤辉公司提供材料:间接彤辉公司投标中标,转包施工的过程。与相关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5、银行转账流水、凭证等材料:牛某某向吉林省永鑫建筑公司、磐石市龙泰公司、磐石市鑫宇建筑公司、磐石市建兴公司分别存款20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结合证言属于黑石项目投标保证金。牛某某账户向彤辉公司、孙某某(兴旺公司)(牛心、官马)、建兴公司、龙泰公司、边某某(彤辉公司)转账39万元,结合证言属于官马项目投标保证金。上述公司对公账户分别转账招标公司。
6、企业信息档案材料、情况说明:涉及李某甲所找的参与投标的公司吉林省永鑫建筑工程公司基本信息,相关知情人员已经无法查找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依法收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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