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衢柯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湖北省湖北省潜江市**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陈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事先经某某联系买卖居民身份证。魏某某将一张姓名为“杨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以313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陈某某又将该张居民居民身份证以42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甲。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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