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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9********,汉族,初中,广丰区**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住广丰区**镇**号,无犯罪前科记录,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广丰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3日08时15分许,王某甲驾驶四轮叉车行驶到广丰区芦林街道双金路特欣实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由于注意路面情况不够,未确保安全,致使叉车右侧前轮在右侧机动车道上碾压到行走的行人陈某甲,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15日,我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事故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9月17日,王某甲及其单位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证明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王某甲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王某甲无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1份、王某甲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1份、接处警登记表1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第3611221202000001721号);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上饶分所尸体检验报告-赣铭[2020]尸检鉴字第060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819号1份、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赣饶鉴[2020]车鉴字第820号1份;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图1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时疏忽大意,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发后,王某甲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协议履行支付了赔偿金,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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