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阿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镇**村**组**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黑A6****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母亲初某某、妹妹王某乙沿阿城区阿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绥满高速桥洞西侧10.5米时,因夜间行车过程中观察瞭望不够,未降低行驶速度,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与陈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未开启示廓灯、后位灯及危险报警闪光灯的黑LE****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Q****挂通亚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乘坐副驾驶位置的被害人初某某重伤不治身亡,乘车人王某乙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法鉴:黑LE****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Q****挂号通亚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车身后部反光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黑LE****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Q****挂号亚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挂车后部照明和电气信号装置事故发生时未见开启。黑A6****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符合标准规定。黑LE****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Q****挂号通亚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质量。黑A6****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及右侧与黑LE8715号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黑AQ****挂号通亚达牌重型罐式半挂车)挂车后部左侧存在接触。被害人初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颈椎高位损伤,颈髓离断伤死亡。案发后被害人初某某家属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不需要王某甲赔偿。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7日自动前往阿城区公安局投案。
2020年12月1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病于家中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的家属或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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