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5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辽B****2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线”公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672KM+500M路段一处破损路面时,车辆侧滑驶入道路北侧撞道路北侧交通指示牌支撑杆,造成车辆损坏,王某甲与乘车人王某乙(王某甲姐姐)、王某丙、王某丁受伤,王某乙送往医院后死亡。经鉴定,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心脏、肺脏、肝脏、脾脏破裂,属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11月6日,王某甲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王某甲已获得死者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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