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佳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2308811988********,汉族,大学文化,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家园**栋**单元**室。 2020年6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贾丽,黑龙江沈宗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7时3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黑D****5号东风日产尼桑牌小型普通轿车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文明巷阳光酒店北10米处,由文明巷东侧路肩倒车驶入文明巷时,与坐在文明巷西侧路肩人行道上的被害人王某乙(男,58岁)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抢救伤者。案发当日8时许,侦查机关在佳木斯市中心医院王某乙的抢救现场依法将王某甲传唤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王某甲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佳木斯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胸部被钝性物体挤压,造成胸壁多发骨折,心脏挫伤而死亡。经佳木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1、王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王某乙此事故无责任。

2020年5月20日,王某甲赔付给王某乙近亲属人民币65万元,得到王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接处警记录、被害人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人王某丙、杨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且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