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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19〕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乡**村**屯,2019年9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被兰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17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无号牌本田牌两轮摩托车,沿兰西县长岗乡长春村韩家油坊屯至永发屯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处与路上行人王某乙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女,67岁)当场死亡,事故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系初犯,无前科、劣迹行为,案发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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