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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生于1986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86********,户籍所在地华池县**乡,现住华池县**乡**村**组**号,农民。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4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驾驶川K38**号重型罐式货车上道路拉运液化气,关闭行车记录仪,沿华池县**镇**石油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0km+900m处时,遇长下坡左转弯路段,车辆制动发生故障,造成车辆侧翻,致乘坐人王某乙死亡。经华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驾驶安全技术不全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载危险品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王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同年11月26日,当事人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由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家属720000元,现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和政治面貌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提货单、称重计量单、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民事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杜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性能鉴定意见书、车体痕迹检验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经批准运载危险品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让他人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民事部分已赔偿,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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