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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纳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195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5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公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游双江,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川E*****号小型轿车沿G76厦蓉高速公路从泸州市古蔺县往江阳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G76厦蓉高速1849公里加800米处(纳溪服务区内)时,与被害人殷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殷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殷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后无拒捕情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及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各项损失共计738758.5元,王某甲支付被害人近亲属精神抚慰金8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监控视频、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谅解书、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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