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住合肥市**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皖AG9T3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寿县小甸镇万瑞中学西侧路段,将行走的被害人孔某某撞倒,致孔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孔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甲电话报警,在现场向交警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寿县公安局认定王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调解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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