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楼**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3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淮南市潘集区福姬路代楼村路段时,因观察不够,将蹲在道路上的行人王某乙撞伤,王某乙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15日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乙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2020年2月25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后经医院积极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1月21日,经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潘集大队研究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次要责任。
2020年3月3日,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2020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已经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其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潘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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