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乡**坊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402户。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小型客车沿平度市马崔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马崔路24KM+400m处时,与顺向在前路右侧的行人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15日,王某甲与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王某乙达成和解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外,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近亲属已收到全部的赔偿款,王某甲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