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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45********,汉族,文盲,农民,住枣庄市峄城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14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泥薛线枣庄市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道庄村聚鑫超市门前路口处往北转弯时,与沿泥薛线由北向南蒋某某驾驶的苏******号轻型普通货车相碰撞,造成王某甲及乘坐在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上的王某甲胞弟王某乙受伤,两车部分损坏。2020年4月30日,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胸腔脏器损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王某甲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结合王某甲、王某乙二人特殊的身份关系及王某甲自身的身体及年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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