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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97********,系**集团职工,现住荣成市**小区(户籍所在地荣成市**小区**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7时50分许,王某甲持证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荣成市龙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城西街道办事处徐家公交站点道路处与王某乙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相撞,致王某乙因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合并肺部感染死亡,王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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