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党员,景泰县喜泉镇福禄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甘肃省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7日0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甘D*****号轻型栏板货车,沿S101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事发时的行驶速度约介于70.4km/h-73.0km/h)至128km+630m处,车辆驶出东侧路外翻车,造成该车乘车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甘D*****号轻型栏板货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景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其他家属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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