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水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以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3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贵BK****号小型轿车由水城县方向往六枝方向行驶,20时50分,该车行驶至水黄线(水城县一黄果树)76km+200m(水城县猴场乡境内小地名:生地头)处时,撞到同向行驶的由驾驶员胡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胡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9月9日水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第520221120200000123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在此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认罪认罚,且赔偿被害人家属,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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