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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扬州市宝应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扬州市广陵区**巷**栋**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乙近亲属、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苏K8****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扬州市611省道25.4公里处(扬州市邗江区槐泗镇路段)发生车辆侧翻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系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复合性损伤而死亡。经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王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王某乙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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