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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户籍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 年8 月19 日16 时50 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苏H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淮安市清江浦区李元村南王组东西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盐河谢碾四支新胜灌溉桥左转弯上四支路时,与沿四支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乙所驾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乙倒地受伤、两车损坏。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 年7 月16 日,王某乙在家中死亡。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乙死亡原因与交通事故关联度进行鉴定,王某乙系颈髓损伤致高位截瘫,长期卧床,营养不良全身多脏器衰竭死亡,交通事故与王某乙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

经本院审查,交通事故并非王某乙死亡的唯一原因,王某乙死亡的直接原因不明,该证据客观上已经没有查证可能性。故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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