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90241970********,中共党员,汉族,专科毕业,临高县**镇人民政府**中心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0时55分许,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琼CD****号小型轿车沿海南省**线从**往**方向行驶,行驶至临高县境内**线**公里加**米路段时,因其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且操作不当碰撞到在道路南侧行走的万某某,造成万某某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王某甲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王宁宁
检察官助理:卢冬霞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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