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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7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4时24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福清M****两轮电动车搭载其祖父被害人王某丙从福建省福清市渔溪镇凯景又一城小区地库出来后,遇杨某某驾驶福清3****两轮电动车沿着凯景又一城小区道路由渔溪镇区方向往324国道方向行驶,王某甲在进入小区道路时未让正常通行的福清3****两轮电动车先行,而从福清3****两轮电动车行驶方向的右侧实施转弯,导致其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左侧车身区域与杨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左侧前部车身区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甲、杨某某、王某丙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损害结果。2019年12月11日,被害人王某丙因脑出血死亡。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福清3****、福清M****两轮电动车均符合两轮轻便摩托车的类型状态痕迹特征。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超标两轮电动车,途经事故路段进入道路时未让正常通行的车辆先行,属于交通违法的过错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途经事故路段未观察路面动态确保安全通行,属于交通违法的过错行为,对本起道路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被害人王某丙无责任。

2020年2月7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到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2月7日,被害人王某丙近亲属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调查表、授权委托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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