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县,住西安市高陵区**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高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西安市高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2时1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陕A****5小型轿车在高陵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小区东侧时,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乙发生碰撞,致王某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甲驾驶陕A****5小轿车将伤者王某乙送往医院,王某乙于2019年9月21日16时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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