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0********,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遵化市**镇**村。2020年9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调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3日0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冀B*****小型面包车沿堡东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兰峪营房路口时,与由南向北王某乙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王某乙受伤住院治疗。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事故故的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8年6月4日,王某乙出院,6月18日死亡。2018年7月27日,经鉴定:王某乙符合冠心病发作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外伤与其最终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次要作用)。
本院认为,因王某乙系冠心病发作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死亡,不能将王某乙的死亡结果归属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行为,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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