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乡**村**组)。2018年9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黑B****F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工小区院内倒车时,因观察瞭望不周,未确保行车安全,将行人王某乙碾压,造成王某乙受伤,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维州符合机动车辆作用致颅脑损伤,多发骨折、多脏器挫伤及多发软组织挫伤出血而死亡。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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