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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塘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7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现平塘县****路**区因涉嫌交肇事罪,经平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某某甲,平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自己的车牌号为贵JR****轻型普通货车从平塘县克度镇**大道方向往克度镇**园方向行驶,12时45分,该车行驶至984县道52公里+200米(小地名:**厂)路段时,撞到其父亲王某乙,造成王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王某甲负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及时打电话叫救护车和报警,主动在现场等待救护车及交警到场,具有自首情节;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且已取得家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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