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84********,汉族,本科文化,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住陆良县**镇**学校**村**街**号,现住陆良县**镇**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4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车牌号为云******号的小型轿车在自家门口左转弯时,将蹲在墙角被其所驾驶车辆右侧刮倒在地的王某乙(男,2岁)碾压致死。经鉴定,王某乙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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