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1〕Z2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8********,汉族,大专,四川省三台县**大队**,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街**号,现住绵阳市三台县**镇**街**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7时3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川B3****号小型轿车沿绵三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绵三路利尔华工路段人行横道时,因超速行驶未观察到前方行人,与沿人行横道步行的行人卜某某(女,殁年76周岁,本案被害人)发生相撞,造成卜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卜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甲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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