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室,户籍地同住址。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期间,2021年1月28日至2021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4日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津D****9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世纪大道由东向西以约63km/h的行驶速度,行驶至兴盛里北门前,遇王某乙骑行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世纪大道,王某甲未及时发现情况,致使其所驾车辆前部与王某乙所驾车辆右侧接触,造成王某乙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王某乙被送至医院治疗,同年7月13日,王某乙在医院治疗期间死亡,后王某乙家属在未通知交通队的情况下,将王某乙尸体予以火化处理。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乙死亡原因和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2019年11月13日该鉴定中心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为由终止此次鉴定。同年11月15日该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乙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9年11月22日该鉴定中心出具病理鉴定意见:依据提供材料王某乙符合钝性外力致左侧2-4肋骨骨折,左侧5-7肋骨局限性凹陷,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耻骨上下支骨折,头皮软组织挫伤,左膝关节皮肤擦伤,足部软组织挫伤,左髋部软组织挫伤,左侧大腿软组织挫伤后,继发肺栓塞死亡。2019年12月9日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港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王某乙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