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84********,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镇**村,住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4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R*****的小型汽车沿312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行至312国道西峡县回车镇煤高效门前附近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碰撞,造成王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无责任。
经西峡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系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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