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文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22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园**号,现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园**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13点30分,王某甲驾驶桂A****0号车载乘其母亲被害人王某乙、女儿王某丙、女友赵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水峪村附近时,与陆某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路边的辽A****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王某乙死亡,赵某某、王某丙、王某甲受伤。2020年12月15日,经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系因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2020年12月31日,经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文圣大队认定王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乙、赵某某、王某丙无责任。2020年12月12日,被害人赵某某、被害人王某丙、被害人王某乙的丈夫王某丁、女儿王某戊分别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对王某甲表示谅解。
事故发生后王某甲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2021年1月8日本案立案后,王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王某甲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立案后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害人系王某甲的近亲属及女友,在案发后王某甲也获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王某甲的刑事责任;王某甲系初犯偶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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