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大专文化,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在校学生,甘肃省渭源县人,家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18时许,王某甲驾驶无号牌“**牌”电动三轮车载堂弟王某乙、郑某某,沿渭源县莲峰镇石门水库坝顶向天井峡旅游专用公路方向行驶,行至******路段时,车辆驶出路面侧翻,致王某甲、王某乙、郑某某受伤,王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造成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电动三轮车事故发生前的制动系统、灯光信号系统安全技术状况不正常,转向系统安全技术状况正常,属于机动车范畴;王某乙系生前暴力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渭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起事故由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王某甲和被害人家属自行和解,赔偿王某乙家属30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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