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住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柱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施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在施秉县城关镇两江路合股开设并共同经营**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作为场所的法人,共同聘用饶某某为其工作,协助二人开展技师、服务员等人员的招聘工作,2018年1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来到**浴场、水立方足疗店,因王某甲系股东王某乙之子,王某甲便直接参与到**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管理当中,**事**、技师的招聘及日常的管理,李某某、王某乙仍做为账目的管理者与决策者。在**浴场、水立方足疗店正式营业后不久,因生意不好,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联系犯罪嫌****,在陈某甲前来查看**浴场、水立方足疗店后,王某乙、李某某聘用陈某甲担任**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管理员,与王某甲、饶某某共同管理**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日常工作,陈某甲自带及招聘多名技师到水立方足疗店上班,在陈某甲被聘用为该场所的管理员后,该场所推出238元、338元、398元、598元的涉黄项目,场所的日均营业额大幅度提升,陈某甲作为管理员享受基本工资加技师每个钟5元的提成工资,后因陈某甲与李某某发生矛盾纠纷随即离开,陈某甲带来及招聘的技师相继离开该场所,在陈某甲担任**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管理员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仍是**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主要管理者与决策者,犯罪嫌疑人王某甲、饶某某仍是**浴场、水立方足疗店的管理人员。在施秉县**浴场、水立方足疗店开业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二人通过招聘的方式,先后聘用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到水立方足疗店上班当技师,聘用犯罪嫌疑人陈某乙为收银员为卖淫嫖娼的人员结算账款,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技师在水立方足疗店上班期间,多次与男客人在水立方足疗店的包房内**事238元的“打飞机”、338元的“波推”、498元及598元的性交等卖淫的违法行为,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技师从卖淫的违法行为中抽取110元—260元不等的提成,技师进行498元、598元的卖淫所得提出于次日或几日内由李某某或王某乙通过现金的方式直接发放到卖淫人员的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乙二人从柏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等人的卖淫违法所得中抽取128元—338元之间不等的房费等费用获取利益,技师其余的保健、足疗、“打飞机”、“波推”的提成工资及**工资直至次月的10日才通过现金、微信支付的方式发放给相****。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在**浴场、水立方足疗店上班期间,介绍作为技师的柏某某、吴海兰等技师人**事色情服务项目,且当男客人在二楼洗浴后上至三楼的水立方足疗店时,除去男客人自己点钟的女技师之外,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会向客人介绍相关的涉黄项目,与男客人沟通协商后,将客人带至位于足疗店的包房内,继而安排技师到男客人所在的包房内提供涉黄服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施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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