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篡改实际年龄应聘工作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拨打在其所居住小区墙面“小广告”上的手机号码联系制作假证人员贾某某(已被提起公诉),并提供自己虚假身份信息以供贾某某伪造一张身份证,2019年7月24日贾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东方之珠商场门前将伪造好的身份证以8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甲,后王某甲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应聘到天津市滨海新区**物业公司派驻到**小区的保洁员工作。
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内将王某甲抓获,并将其随身携带的该伪造的身份证查获,王某甲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天津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鉴定:王某甲所使用的身份证为伪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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