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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四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海滨派出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贷款诈骗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购买假离婚证,并于2018年5月30日使用该假离婚证到天津**银行申请贷款100000元,于同年6月6日取得该笔贷款。王某甲到期未还款,于2019年8月30日与该行协商借新还旧,并签订按月还息,到2020年8月29日一次性还本。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将该行贷款全部还清。

2019年12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的人口基本信息、还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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