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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4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68********,汉族,大专文化,人力资源中介,住苏州市吴江区**镇**弄**号**幢**室。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2月29日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12月下旬,王某甲伙同王某乙、杨某某等人,为了让公司介绍的员工能够顺利进入工厂上班从而获益,向制作假证的人员“我心依旧”定制购买了二十二张伪造的中专、高中毕业证书。2019年12月下旬,王某乙伙同他人,向制作假证的人员“我心依旧”定制购买了五张伪造的中专、高中毕业证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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