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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31987********,汉族,大学文化,原中铁**局**高铁项目部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镇**村。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安徽省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转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间,中铁**局**高铁项目部员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为了工作便利,欲伪造与项目部合作的公司假章以应付上级台账检查,经项目部领导王某乙、陈某某、黄某某等人同意后,王某甲请同事赵某某帮其购买伪造的假公司印章共计39枚。经查,伪造的假印章仅用于内部台账迎检之用,未流向社会造成影响。2018年9月20日,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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