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及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镇**村**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0日被该局逮捕。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5月上旬期间,王某乙以3000元一个月的工资聘请王某甲、周某甲、王某丙、王某丁、周某乙等人到**镇**村王某乙家中骗取他人微信号,其中王某甲、王某丁、周某乙、周某甲、王某丙负责利用QQ创建王者荣耀皮肤福利群与他人聊天骗取微信号,王某甲还负责拉人进入王者荣耀皮肤福利群,王某乙负责将骗取的微信号更改密码及出售。期间共骗取800余个微信号,出售30余个,获利697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已全部退赃;系初犯并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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