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深圳**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区**区**路村*座**号,因保险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犯罪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于2020年1月20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同年4月1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2时许,黄某甲(另案处理)驾驶东风电动货车(粤BD9****2)在光明区观光路**花联泰加油站与成某某驾驶的一台别克GL8轿车(陕A******)发生追尾事故。由于黄某甲驾驶的电动货车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无法保险赔付别克车的维修费用,便打电话让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过来处理,成某某也电话叫来黄某乙、王某乙(均另案处理)处理交通事故。王某甲与黄某丙(另案处理)赶到之后,黄某丙提议用王某甲的本田思铂睿轿车(粤VH8****)再撞一次黄某甲驾驶东风电动货车的后尾,制造一起本田车先撞货车后再追尾别克车的交通事故假象。经王某甲和黄某乙、王某乙现场同意后,由黄某丙驾驶本田车故意撞击黄某甲驾驶的东风货车制造一起三车连环追尾的交通事故。黄某丙打电话骗取被害单位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派员到现场进行赔付、定损处理。后**保险公司经定损、理赔等程序共赔付三辆车人民币54930元的保险维修费用。
2019年10月,**财产保险公估公司受**财保深圳分公司委托,对2019年已赔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报案号9050000270010****,标的车牌号粤VH8****思铂睿小车于2019年8月23日光明区光明大街**号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时与粤BD9****2东风牌厢式货车、陕A****别克小汽车发生追尾事故,该事故存在骗保的行为而报案。民警接到报警后,于2019年12月22日将黄某乙、王某乙抓获归案;于12月23日将黄某丙、王某甲、黄某甲抓获归案。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出具刑事谅解书,证实收到黄某乙、王某乙家属及工作单位向**保险公司退回保险理赔款人民币15853元,平安保险公司对黄某乙、王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财产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出具谅解函、收条,证实收到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丙向**公估公司退还理赔款人民币54930元,民太安公估公司对王某甲、黄某甲、黄某丙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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