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21980********,汉族,高中文化,工作单位**饭店,无前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包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1月3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2月30日重报。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王某甲构成保险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包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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