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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9月9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

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29日以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冒用同村村民王某乙、刘某某夫妻二人身份向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陇原交通卡)两张,卡号分别为6222370215******、6222370215******,信用额度均为10000元,后王某甲多次冒用该两张信用卡进行消费,截止2019年8月,共造成冒用的王某乙名下信用卡逾期13次,形成逾期金额本息为11771.25元,共造成冒用的刘某某名下的信用卡逾期12次,形成逾期金额本息为11793.92元,逾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王某甲于2020年5月11日将王某乙名下信用卡逾期款项还清,至报案、立案时刘某某名下信用卡逾期款项仍未偿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认定的卷内认定王某甲涉嫌犯罪的证据存在矛盾,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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