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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江检一刑不诉〔2020〕Z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原昌江****副食店经营者,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昌江县)人,住海南省昌江县**镇**村委会**村**街**一路西**巷**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4日被昌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由昌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银行**支行办理一张**银行**金信用卡(卡号62590646********,原信用额度30000元人民币,2017年1月王某甲增加临时额度7500元人民币)、在中国**银行**支行办理一张牡丹******金卡(卡号46323100********,信用额度50000元人民币),之后王某甲将两张信用卡激活使用。2017年初,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开始逾期不还款,**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多次按规定以短信、电话、上门或登报方式向王某甲催收,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以不接电话、不回短息、关闭转让其经营的**副食店以及变更新的居住地址后不及时通知银行的方式来逃避银行催收且超过3个月未还款。

经查,截至案发前,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透支该张**银行信用卡本金37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利息、还款违约金、滞纳金等19591.03元,合计 57091.03元;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透支该张**银行信用卡本金49088.74 元,利息、滞纳金等21871.16元,合计70959.90元。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向**银行**支行、中国**银行**支行归还钱款合计128050.93元(其中,本金86588.74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1462.1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书、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查询、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基本信息、信用卡账单、催收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靳某某、王某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甲恶意透支两张信用卡,数额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侦查阶段归还全部钱款,具有坦白的法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昌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文海虹

                            书  记  员:何冰翘

2020年7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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