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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包庇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女,197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1月28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6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21时许,施某某(另案起诉)饮酒后驾驶粤AG****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等人行驶至本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北出官厅路北32米路段时与范某某驾驶的豫KM****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王某乙受伤。经检验,施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96.3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施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谎称自己是粤AG****号牌小型轿车的驾驶员,后经批评教育承认包庇的事实。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包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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